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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 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4-02-20 17:25:26

  2022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围绕“竞争环境有序、知识产权有护、产品质量有保、食药安全有为”开展“利剑”执法行动,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3月22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丽水市莲都区某美容馆自行配置化妆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没25.8万元的处罚。该案件入选“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十大典型案件”“2022年全省药品领域优秀案件”。

  经查明,自2018年7月起,当事人通过购买原料和外包材,按照一定的配方在经营场所自行配制并销售名为“凤凰膏”“育肤膏”等化妆品共7个品种1007瓶(罐),涉案货值金额19.6万余元。同时,查实当事人及其员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宣称上述化妆品具有“消炎抗痘、调理痤疮、慢性湿疹”等医疗作用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022年6月18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分赴黑龙江“利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 典型案例第二期、福建、吉林等9省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马某等嫌疑人14名,查获含有麻黄碱、的有毒有害食品1万余包,涉案货值达100余万元。该案入选全省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微店销售“韩国特效减肥药”。经执法人员买样送检,发现该商品中含有国家管制类物质“麻黄碱”,服用该类物质会加快人体新陈代谢,致使人体长时间亢奋,极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指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5月13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田县某保健品经营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入选2022年浙江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首批典型案例。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为顾客办理会员、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进店参加会议讲座,借机推广店内碧萝芷®牌护康胶囊具有降低尿酸、降血脂、降血压、改善性功能、预防老年斑等功效,能治疗各种疾病。而根据碧萝芷®牌护康胶囊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显示,保健功能为“延缓衰老、调节血脂”,并不具备当事人宣称的其它功效。经查实,当事人共销售碧萝芷®牌护康胶囊180盒,销售金额5.18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9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对庆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7万元的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2月开始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的竹木切菜板、筷子等商品,在商品销售页面、宣传图片、商品功能特点栏目中标注有“防霉”字样,并在销售页面中附有无法证明来源的防霉检测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有效的证明材料。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上述商品8816份,销售额为19.3万余元。广告费用共计3.3578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庆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0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泉某烘焙坊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28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入选省市场监管局“六一”儿童消费安全典型案例。

  2022年2月22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金银箔粉生产经营蛋糕。经查,当事人为提升蛋糕“颜值”,购进装饰金箔1瓶(2克),制作销售25款含装饰金箔的蛋糕,销售额合计2880元,违法所得2880元。装饰金箔既不是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4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云和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自2021年5月起,当事人叶某及其妻子卢某,在店内通过现场体验、播放PPT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其销售的“氢康宝”产品具有改善糖尿病的效果,宣传富氢水对类风湿性关节炎、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治疗效果,但涉案“氢康宝”产品并不具备当事人宣称的上述功效。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涉案产品近20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