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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平湖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涉及价格欺诈、销售不合格产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

2024-01-25 05:58:01

  2022年12月23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智能科技(嘉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现场正在塑封包装。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带有“bubblooo ®”的成品随身空气防护棒共11200只,带有“bubblooo ®”的塑料标签共11000张。。上述侵犯“bubblo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成品随身空气防护棒的违法经营额为884800元。2022年12月26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被侵犯的产品是一款“bubblooo”品牌的“随身空气防护棒”。据部分媒体报道,该款产品是具有除菌、除霉、抗疫防护型随身空间消毒棒,可以在一米范围内持续挥发的消毒剂。据该品牌负责人称该产品经过三年研发而成,同时,其注册的“bubblooo”品牌也是刚刚起步处于“萌芽”状态的品牌。这些都是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财富。平湖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查办该类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

  2022年07月21日,平湖市市市场监管局当湖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美团网店自2021年10月开始上架“动力火车”套餐进行团购销售,网页上标有“套餐分类 啤酒+小食 酒水品牌 动力火车 酒水数量 48支 小食 果盘128 ,1份 1280元团购价680元”的内容,而当事人线下实体店内消费套餐的价格为880元。当事人网店共销售该款套餐18份,非法经营额12240元,违法所得741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16元;2、处罚款7584元。

  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线上线下全面核查,审查被投诉人的美团网店是否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在对该套餐价格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最终挖掘“价格欺诈”案。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2022年12月30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平湖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1月25日从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10瓶“维福佳”维生素C片,进货价格1.3元/瓶,2022年12月14日从昆山亿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0瓶“维福佳”维生素C片,进货价格1.52元/瓶,放在当事人开设在美团、饿了么的网络店铺进行销售。上述维生素C片在2022年12月8日之前销售价格为5元/瓶,12月10日至14日当事人把销售价格调整为9元/瓶,12月19日当事人又将价格调整为12.5元/瓶。当事人11月25日购进的10瓶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以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8瓶,2022年12月14日购进的以12.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5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将销售价格调整回了5元/瓶。当事人销售“维福佳” 维生素C片的多收价款594.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94.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15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湖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94.5元;2、罚款2972.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发生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某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近似的设计,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案

  2022年04月22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平湖市某公司举报当事人未经其授权,擅自在2家拼多多店铺中,使用其原创首发的商品主图、商品详情页,以低价格售卖货不对版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专卖店内销售商品,从网上盗用了平湖市某公司的原创图片并分别添加了“南极人官方专卖店”“白鸭绒中长款帽子可拆卸”字样,进行宣传销售。至2022年4月28日被本局查获并将涉案图片下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使用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设计宣传自己的商品,不仅侵犯了被盗用者的设计,同时对消费者选择商品造成干扰,扰乱了市场,这是自《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公布以来,当湖所首个办理的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近似的设计类型案件。

  2022年5月10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仓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销售货架上发现5款共7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经查明曝光!平湖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涉及价格欺诈、销售不合格产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购进5款共7台家用燃气灶具后对外售卖。上述7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26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6月8日,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燃气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7台和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主要作用是在燃气灶未工作状态下,或燃气在使用过程中中途意外熄火时,关闭燃气通道,以避免燃气泄漏意外事故。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家用燃气灶具标准》(GB16410-2007)中5.3.1.12 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自2009年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人身安全风险隐患,应依法予以惩处。

  2022年09月07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湖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平湖市某餐馆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当前实体店为三家外卖网店加工制作菜品并配送外卖,只有一家网店是以该实体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登记的,另两家网店上传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的地址不在当湖街道,而是平湖市钟埭街道。当事人为了增加外卖经营业绩,于2022年4月和6月以800元的价格委托通过网络认识的相关人员操作原先门店新开张活动。该两个网店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登记资料与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系统内登记信息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2023年02月16日,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何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290.53元,罚款1709.47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法合理说明该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来历及上传美团及饿了么平台的经过,但从违法动机和最终受益结果来看,当事人都有自己或者放任其雇佣的相关人员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餐饮服务经营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2年11月,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广告检查时,发现平湖市某美容馆的美容保健服务广告中出现了“鼻炎、咽炎、哮喘、呼吸道、肺部疾病有明显治疗效果”等字样,而当事人并非医疗机构、药店或者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经查,今年9月起,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广告,宣传其经营的盐浴服务项目“是呼吸系统盐岩气溶胶疗法,对鼻炎、咽炎、哮喘、呼吸道、肺部疾病有明显治疗效果”。但该种说法无任何科学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将使消费者误以为相关产品或服务具有疾病治疗地功能,从而造成消费者对相关产品和服务形成错误的认知,在使用了相关产品和服务后可能使消费者延误病情或加重病情,对消费者生命和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因此,商家在应当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马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0年12月14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从供货商处购进假冒阿迪达斯长款羽绒服及假冒耐克长款羽绒服共计467件进行销售。当事人为了增加商铺人气,给消费者伪造侵权羽绒服(假冒耐克)销量很大的假象,于2020年11月份期间,在自己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商铺“冈湾”上伪造被侵权羽绒服(假冒耐克)的虚假交易数据(10092件)。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款羽绒服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己虚拟买家身份在自己经营的网店内刷单(虚假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17日,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服171件,罚款人民币2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为增加人气,营造销量好的假象,进行虚假交易(刷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上述违法行为也给遵规守纪的经营者带来诸多的不良影响,应依法予以惩处。

  2021年12月2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第三方风险评估单位反馈线索,查实某公司生产黑糖糖浆时,添加焦糖色(亚硫酸铵法)食品添加剂,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上述焦糖色不得添加在调味糖浆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平湖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作处罚如下:1.没收7500千克黑糖糖浆半成品;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该公司生产的黑糖糖浆被用于生产奶茶产品,而奶茶日渐成为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消费群体喜爱的饮品,违法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2022年5月16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查实,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直播间,该直播间主播多次使用“原价459元/件,只有今天才有(89.9元/件)这个价格,之前没有过,之后也不会有”、“一分钟之后下架恢复459”等类似话术来诱导消费者购买羽绒服,在该款羽绒服商品页面标注“秒杀中”“89.9元起 原价459”“距离结束还有*时*分*秒”等内容。据查,该款羽绒服的实际最高销售价格为279.9元/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决定。

  “虚构原价”属于价格欺诈的一种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得到了实惠从而冲动下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依法予以惩处。商家在进行直播带货宣传时,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还应实事求是。

  如今,伴随着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和市民的消费升级,选择网购的市民越来越多。网购消费者投诉情况逐年上涨,在全部投诉咨询案件4291件中有2727件都是网购投诉。除了传统领域的维权案件,今年还将“商家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列入案例进行宣传,更加关注消费者精神需求。

  去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举报429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77.34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经典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与商家约定以合同代替口头,如果遇到纠纷难题,要第一时间保留客观证据,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也可通过支付宝“消费宝”、浙消保平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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